依據「通訊交易解除權合理例外情事適用準則」第2條第一項:「易於腐敗、保存期限較短或解約時即將逾期」之商品,屬於消費者保護法第19條第一項但書所稱合理例外情事。
自105年1月1日起,生鮮食品不適用於消費者保護法第19條,並不享有7天鑑賞期。
自收到商品起 3 個工作天內,如有下列情形可拍照存證並與我們聯絡,我們會有專人為您處理退換貨及退款事宜。
■運送中所產生的商品破損
■送達商品與訂單內容不符
■商品含有瑕疵、不良與變質之情形
退貨、退款說明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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■若退換貨同時有增購情形產生,需另外支付50元運費(買家退回產生的運費由賣家負擔)。
退換貨辦法&需知
■基於食品衛生安全考量,退換貨商品須為『全新未經使用』之狀態,商品包裝須完整回收,包含購買之商品、外盒、附件、內外包裝、隨機文件、贈品等。
經驗退發現商品已經拆封、缺件、保存不當所造成商品變質及商品毀損不完整之情形,恕不提供退換貨服務。
■辦理退貨、換貨時,請事先告知,若消費者未通知,而自行將商品寄回者,本公司將不予接受,並立即將商品寄回期間所產生的運費消費者需自行負擔。
無法退換貨說明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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